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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002008):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大族激光: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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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4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共计五项议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公告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议案补充通知》”),鉴于前述议案亦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已定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为提高会议效率、减少会议召开成本,公司控股股东大族控股以书面形式提议将前述五项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补充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贵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关于新增议案的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关于新增议案的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鉴于此,《增加议案补充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除增加前述临时提案外,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其他事项不变。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 5月 8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8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 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 1栋 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高云峰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增加议案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3,749,63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0.408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2024年 4月 2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47,06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6%。

3. 根据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增加议案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6,506,1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601%;4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1%;49,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18%。

(2) 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6,506,2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601%;4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0%;49,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18%。

(3) 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226,506,2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601%;4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0%;49,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18%。

(4) 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26,498,9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569%;4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0%;56,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1%。

(5) 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226,563,8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855%;32,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4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6)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548,1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786%;4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1%;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3%。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498,9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569%;40,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180%;56,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251%。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457,4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386%;131,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581%;7,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33%。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455,9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379%;14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620%;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455,99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379%;140,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620%;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1%。

(11)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01 选举高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4,871,405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2386%。

11.02 选举张建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188,92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200%。

11.03 选举吕启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188,92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200%。

11.04 选举胡殿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197,62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239%。

11.05 选举周辉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197,628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239%。

11.06 选举张永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4,436,74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0468%。

11.07 选举欧阳静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197,62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239%。

(12)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选举刘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332,7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8835%。

12.02 选举王天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255,0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492%。

12.03 选举邓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233,7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398%。

12.04 选举潘同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226,255,03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492%。

(1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01选举王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225,782,25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406%。

13.02 选举王翠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226,332,73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8835%。

前述第8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1-13已经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并通过。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黄嘉瑜

方梓斌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